承律惩字(2025)019号 承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导读:...
承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承律惩字(2025)019号
投诉人:李思克,身份证号130802198108300614。
被投诉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510109690
2024年8月16日,本会收到投诉人李思克投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袁晓龙律师的投诉材料后,对此高度重视。为查明事实,惩戒与考核委员会指派专人成立调查组,责令袁晓龙律师就投诉事实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调阅了卷宗、微信记录、检察院文书等证据,现调查已终结。
投诉人李思克称:2020年10月19日,其委托袁晓龙律师代理与宁皓、孟美子民间借贷纠纷案。袁晓龙在代理过程中,伪造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冀0802民初419号、(2022)冀08民终682号),谎称案件已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导致其误信判决结果,错失财产保全时机,造成本金及利息损失240万余元。双方于2023年12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赔偿。
经调查核实:
1、2020年10月19日,李思克与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袁晓龙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部分本金及利息(案号:(2020)冀0802民初4312号、(2021)冀08民终653号)。
袁晓龙为搪塞李思克催问案件进展,自行伪造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冀0802民初419号、(2022)冀08民终682号),通过微信发送李思克,谎称“第二次诉讼”胜诉并可执行3套房产。
2023年8月,李思克调取法院卷宗发现上述案件不存在,袁晓龙承认伪造事实。因保全房产未及时执行,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导致李思克损失240万元。
2023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袁晓龙承诺分期赔付240万元,但截至2024年8月15日未履行。
2、证据认定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承双滦刑不诉〔2025〕47号)确认:袁晓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判决书),但因初犯、认罪悔过、取得谅解,决定不起诉。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袁晓龙多次发送伪造判决书,且未回应真实案件进展。
李思克于2024年9月12日提交《情况说明》撤回投诉,但违规事实清楚,不影响行业处理。
袁晓龙伪造民事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规定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经本会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袁晓龙律师伪造判决书、误导当事人,损害当事人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虽配合调查并认错,但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情节严重。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会决定:
对袁晓龙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投诉人袁晓龙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查。
承德市律师协会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