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律师协会章程

2024-04-02 13:17:44 2636次阅读

承德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承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承德市律师的自律组织,对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法治承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质量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在承德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承德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承德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接受河北省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承德市律师协会,简称:承德律协;英文名称:CHENGDE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CDLA。

本会住所设在承德市双桥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加强工作宣传;

(四)制定、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规范、规则和管理办法;

(五)组织律师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九)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十)协调与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议;

(十一)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市辖区内,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义务;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及时到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三)教育监督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转所等原因不在本辖区执业的;

(三)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后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承德市司法局审查并经承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同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二)联系本会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办事能力,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诚实守信,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职务视为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更换部分理事;

(七)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通过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讨论决定律师代表提案办理意见;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十一)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六章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任期至多不得超过三届。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执业十年以上,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四)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决定预算外单项支出三万元以下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八)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达六十天以上的,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职务,直到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选出新的会长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研究审议对被投诉或举报律师的处理事宜和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专项财务支出,决定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主任、副主任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应在本市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收缴使用、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监督各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五)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以及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和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视为自动取消。监事长、副监事长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经批准不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业和专门委员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其职务视为自动取消。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会为止。

第八章  秘书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本会和市律师行业党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四)拟定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组织、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的关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指导开展业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有五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县(市、区)设立县(市、区)律师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律师管理委员会隶属本会,同时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八条  各委员会工作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承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师行业党委)是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市律协全面工作,指导下级行业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员人数不足的设立联合党支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设立的党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发挥好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律师行业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党员律师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

(四)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七)培养、发展党员工作;

(八)《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三条  律师行业党委要加强党费管理,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组织党员学习培训支出;

(二)组织党员开展文体及公益活动支出;

(三)党务工作者为党组织工作的差旅费支出;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本会党员、党组织;

(五)维护党员律师合法权益产生的差旅等费用;

(六)特殊困难党员补助;

(七)其它合法开支。

党费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由本会会费列支。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会的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建议其所属的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会员的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并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属地原则申请所在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会员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交会费。

第六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会费,具体调整数额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产生的差旅、招待等费用;

(五)律师宣传费用;

(六)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县(市、区)律师管理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活动产生的差旅、招待等费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等费用;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开支;

(十二)参加公益活动和扶贫救困活动支出;

(十三)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十六条  本会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事财务管理活动,实行会费的预、决算制度,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承德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相抵触的;

(二)承德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承德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报承德市司法局、承德市民政局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承德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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