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

2026-04-14 10:24:10 193次阅读

承德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

(2026年4月11日承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承德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本会全体会员的合法执业权益,规范投诉举报行为,遏制恶意投诉、滥用投诉权等乱象,维护律师行业正常执业秩序,促进全市律师行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及《承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其指使、教唆、雇佣、串通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通过捏造事实、歪曲真相、隐瞒关键信息、曲解相关规定、提供伪造、变造或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方式,恶意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意图使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或者干扰被投诉人正常执业秩序、损害其合法执业权益、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人”,是指认为本会会员(律所或律师)涉嫌违规向本会投诉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处理恶意投诉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效率便民、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护合法投诉与打击恶意投诉并重的原则,既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也坚决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杜绝恶意投诉对律师执业的不当干扰。

 

第二章 恶意投诉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投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核查属实,可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同一投诉人自首次投诉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3次及以上向本会投诉会员,经核查均查无实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同一投诉人自首次投诉受理之日起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2次及以上投诉,经核查均查无实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捏造、歪曲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故意隐瞒对被投诉人有利的关键信息,曲解相关规定,虚构投诉事由进行投诉的;

(四)通过非法窃取、偷拍偷录、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明材料,以此作为投诉依据的;

(五)本会、司法行政机关已对该投诉事项作出生效处理决定,或者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裁判,投诉人无新的事实、证据,仍基于相同事由反复、持续投诉的;

(六)以投诉为要挟,向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不合理诉求(如高额赔偿、违规撤诉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投诉过程中,对办案人员、被投诉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骚扰,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

(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经与被投诉人签订和解或相关协议,并撤回投诉后,又基于相同事由重复投诉的;

(九)投诉事由或所涉案件已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受理,涉嫌采用投诉的方式干扰会员履职或阻碍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经本会认定,属于恶意滥用投诉权、干扰正常执业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投诉人为会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有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本会受理投诉时应当征求被投诉人委托人的意见。该征求意见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前款投诉人投诉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尚未结案或正在进行的,本会不予受理。待利益冲突消除或无实质影响后,投诉人可以继续提出投诉。但是,投诉人投诉会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或仲裁庭秩序违规行为的除外。

如投诉人未如实披露利益冲突情况的,经查实后将被视为违反诚信投诉原则,并可依据本办法认定为恶意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执业时,应当现场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书面承诺投诉内容真实、证据材料合法有效,不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明确知晓若存在恶意投诉,将被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邮寄、线上提交的投诉,本会将在受理前向投诉人送达《诚信投诉承诺书》,要求其签署后再启动投诉核查程序。

投诉人拒不签署承诺书或经告知逾期未提交承诺书的,视为放弃投诉,本会将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惩戒与考核委员会恶意投诉行为审查小组,每组由2名委员组成,负责恶意投诉行为的初步审查、认定等工作。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由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实行审查小组成员回避制度,凡与投诉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交由下一审查小组,以此类推。委员回避由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八条 恶意投诉行为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筛查:对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或重复投诉同一会员的案件进行重点标记;

(二)事实核查:要求投诉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投诉主张,充分听取被投诉会员的陈述和申辩,全面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认定决定:审查小组作出是否构成恶意投诉的认定,认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九条 本会在处理投诉、举报的审查、调查全过程中,应当同步排查恶意投诉问题线索:

(一)对投诉材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存在虚假材料、捏造事实嫌疑的,立即启动专项核查;

(二)核查过程中,充分保障被投诉会员的陈述、申辩权利,全面听取双方意见,不得仅凭投诉材料作出认定;

(三)对涉嫌恶意投诉的,审查小组一般应在发现线索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先行立案,立案后再行审查。

 

第四章 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经本会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诉会员,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恶意投诉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将恶意投诉人列入承德市律师协会不诚信投诉人名单,名单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被列入之日起计算。如投诉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两项及以上恶意投诉情形的,可将期限延长一至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并向本会会员进行风险提示;

(三)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恶意投诉人,向其主管单位、属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并提示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恶意投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列入不诚信名单的投诉人,其后续向本会提出的投诉,本会将严格审查,无充分新证据的,可不予受理;

(五)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本会可以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典型案例公开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不诚信投诉人名单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会会员有权依程序向本会申请查询不诚信投诉人名单;

(二)被认定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投诉人如积极、主动纠正恶意投诉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投诉人书面申请,本会惩戒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其信息;

(三)本会可以向会员提示,谨慎受理不诚信投诉人名单中所列人员的委托事项;

(四)不诚信投诉人名单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行业内部监管和维权提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五章 会员权益维护

 

第十二条 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维权申请:

(一)本会建立维权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维权热线,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48小时内启动维权程序,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执业保障;

(二)对因恶意投诉导致会员名誉受损的,本会协助会员依法追究投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建立会员维权绿色通道,对恶意投诉引发的维权申请,优先办理、快速响应;

(四)为遭受恶意投诉的会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缓解压力;

(五)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为受到不实投诉的会员澄清事实,协助恢复名誉;

(六)指导会员对执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存档,对恶意投诉行为所涉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建立执业风险预警系统,对高风险案件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本会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严重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及时介入处理。加强与上级律师协会、其他地区律师协会的维权工作联动,提升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会员恶意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或者煽动、唆使、帮助、雇佣他人实施恶意投诉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本会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等纪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非本会会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恶意投诉的,本会将相关材料、线索移交其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预防与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恶意投诉行为预防与教育机制:

(一)对会员进行执业风险防范培训,提高证据保留意识和执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惩戒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投诉识别与处理专项培训;

(三)向社会公众普及正当投诉与恶意投诉的界限,引导依法理性投诉;

(四)定期发布恶意投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投诉人信用档案制度,对多次恶意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立信用记录,在协会内部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恶意投诉行为档案,对恶意投诉的认定、处置、名单管理等全过程记录归档,长期保存;对不诚信投诉人名单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仅用于行业内部监管、维权提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承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诚信投诉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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